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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即为了在域外适用 [打印本頁]

作者: roselin4456    時間: 2025-3-5 17:40
標題: 即为了在域外适用


10 月 31 日,人权委员会 (HRC) 通过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生命权的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 (GC36,可在此处查阅) 。该意见包含许多有趣的内容,包括将生命权作为“最高”权利引入,以及生命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本文探讨了 GC36 对“影响”概念的认可,《公约》,该概念是管辖权的构成要素。

行使管辖权的影响

在 GC36 第 63 段中,人权事务委公约》第 6 条与第 2(1) 条: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并确保其领土内和 萨尔瓦多电报筛选 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即其对其享有生命权行使权力或有效控制的所有人)根据第六条享有的权利。这包括位于国家有效控制的任何领土之外的人,尽管其生命权受到国家军事或其他活动的直接和可合理预见的影响。[…]


本博客的读者应该熟悉关于人权条约域外适用的辩论。简要回顾一下,人权条约的适用以国家行使管辖权为前提[参见《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 条]。管辖权主要是但不一定属于领土范围[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09 条的“墙”咨询意见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131 条的Al-Skeini案]。迄今为止,人权条约在一国领土以外的适用基于两种模式:有效控制(空间模式)或对个人的权力(个人模式)[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GC31) 第 10 条。有关一般概述,请参阅 Marko Milanovic 的《人权条约的域​​外适用:法律、原则和政策》(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1 年)]。多年来,这些方法已被不同的人权机构广泛解读和应用,尽管有时不一致。[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发展,请参阅 Karen da Costa,《选定人权条约的域​​外适用》(Brill 2013),第 1 章]

虽然现在很明显,一国在国外的活动可能属于其人权条约义务的范围,但许多情况仍未解决,例如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援助或协助的责任以及国家活动产生的纯粹动能效应的责任。例如,荷兰政府在对 GC36 中当前表述的答复中认为,“仅仅因为子弹击中了个人、导弹或武装部队发射的火箭,并不会使该个人处于缔约国的权力或有效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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